close
服務對象及資格:
一、服務對象: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。
二、服務資格:
(一)居住地為新北市。
(二)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核定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。
(三)未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相同資源者。
(四)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。
(五)未安置於 24 小時全日型住宿機構者、日間使用日間服務或庇護工場且夜間使用社區居住或團體家庭者。
(六)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。
(七)未聘僱看護僱請看護之家庭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
限制:
1.看護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一個月以上者。
2.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、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:
(1)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。
(2)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。
(3)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,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。
(4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。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